《规范》第16.4.9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签认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竣工项目移交发包人,及时转移撤出施工现场,解除施工现场全部管理责任。
一、办理工程移交的工作内容
1、向发包人移交钥匙时,工程室内外应清扫干净,达到窗明、地净、灯亮、水通。排污畅通、动力系统可以使用。
2、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工程竣工资料清单目录,进行逐项交接,办清交验签章手续。
3、原施工合同中未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的,在移交竣工工程时,应按有关规定签署或补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撤出施工现场的计划安排
1、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要求,编制工地撤场计划,规定时间,明确负责人、执行人,保证工地及时清场转移。
2、撤场计划安排的具体工作要求:
①暂设工程拆除,:场内残土、垃圾要文明清运;
②对机械、设备进行油漆保养,组织有序退场;
③周转材料要按清单数量转移、交接、验收、入库;
④退场物资运输要防止重压、撞击,不得野蛮倾卸;
⑤转移到新工地的各类物资要按指定位置堆放,符合平面管理要求;
⑥清场转移二[作结束,恢复临时占用土地,解除施工现场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