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报审
  • 工程竣工结算报审
  • 《规范》第l6.5.5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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